江苏国扬铁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扬铁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北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627执保77号
申请保全人:江苏国扬铁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MA1MK60E9K,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安国镇汉源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鄂尔多斯市北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329101093C,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巴图塔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江苏国扬铁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北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内0627民初9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保全人鄂尔多斯市北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990.237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申请保全人江苏国扬铁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网络查控申请,经网络查询反馈被保全人鄂尔多斯市北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鄂尔多斯市北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账户(账号:8300301220000000035873)中的800万元。
二、冻结被保全人鄂尔多斯市北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营业部开设账户(账号:59×××13)中的600万元。
三、冻结被保全人鄂尔多斯市北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营业部开设账户(账号:60×××86)中的500万元。
四、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具体的被保全财产。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诉讼保全时,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具体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诉讼保全裁定未指明具体的保全财产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被保全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查询的财产数额和范围等事项。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请求保全的数额范围内,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