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恒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恒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4804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高晨,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恒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惠政西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9144866460D。

法定代表人:裘哲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波恒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