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4804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高晨,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恒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惠政西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9144866460D。
法定代表人:裘哲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波恒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