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9557号之一
原告:福贡城投华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上****小区A3栋一楼3号怒江建筑产业园福贡分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1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贡城投华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原告福贡城投华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贡城投华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贡城投华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11元,保全费1150.50元,由原告福贡城投华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普 熙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