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福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福阳建设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1民初47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天,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斌,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福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深柳社区安乡香港商业步行街(广兴超市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章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安乡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长岭洲社区政府三院一号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蹇斯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国,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福阳建设有限公司、安乡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福阳建设有限公司、安乡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撤回对湖南福阳建设有限公司、安乡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福阳建设有限公司、安乡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2元,减半收取318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郭 松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熊 斌
书 记 员  杜云林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