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税物流园区普达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安利电源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开商初字第59号
原告:青岛保税物流园区普达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门市安利电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福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福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青岛保税物流园区普达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达驰公司)与江门市安利电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利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虽有管辖条款,但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由于合同主体变更,东营市区域内的人民法院已失去可以作为本合同约定管辖机关的法律条件,本案依法应由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胜利油田高原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利公司签订供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胜利油田高原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将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普达驰公司。普达驰公司与安利公司均受原合同及三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的约束。原合同约定讼裁机关为东营市人民法院,视为原合同当事人选择了地域管辖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在双方约定的地域内确定管辖。原告选择在原合同购货方胜利油田高原石油装备有限责任所在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约定不明、东营市区域内法院丧失作为约定管辖机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门市安利电源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