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民初1463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思东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富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KWL44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鼎联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河清段钢铁西四路C区52号地块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WDH85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思东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鼎联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鼎联钢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已出具保单号为804××××××3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鼎联钢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名称、数量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
审 判 长 孟 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