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思东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思东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飞云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1581号 申请人:广东思东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富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KWL44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广东汇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升村格沙工业区E3座6楼02(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265084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飞云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11号7号楼三层(1-6号房)、四层(1-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307629X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思东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飞云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价值为464318.2元。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函作为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飞云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46431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孟 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