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执16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思东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富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KWL44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执行人:***,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广东思东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608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书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返还中介服务费350000元及支付利息等义务并缴纳执行费51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财产查控网、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证券等机构登记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合计人民币40704.83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除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外,本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