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执6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思东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富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KWL44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柳州市柳南区能汇电力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西路33号*****30栋4-5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4MA5QC6RF6C。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思东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市柳南区能汇电力设备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8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柳州市柳南区能汇电力设备经营部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柳州市柳南区能汇电力设备经营部未自觉履行义务。此外,经查询全国财产查控网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详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钊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劳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