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304民初1479号
原告:郴州迅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上白水村五组四栋三排三号。
法定代表人:侯红波,总经理。
被告:湖南海诺安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茶园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郴州迅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海诺安诺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郴州迅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郴州迅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郴州迅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郴州迅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