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迅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郴州迅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执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被执行人:郴州迅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红波。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0二0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苏劳人仲案裁字[2020]43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迅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1142.93元(含执行费213.93元),或者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辉
审判员 雷小明
审判员 朱易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肖旻炜
书记员何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