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迅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郴州迅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多禾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003民初2356号
原告:郴州迅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上白水村********。
法定代表人:侯红波。
被告:深圳多禾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红荔路**园心苑首层**。
法定代表人:汪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多禾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七星花园****v>
法定代表人:汪清,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立,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郴州市七星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郴州,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肖雄,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郴州迅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迅菱公司)与被告深圳多禾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禾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迅菱公司申请追加深圳多禾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多禾公司郴州分公司)为本案被告,申请追加郴州市七星花园业主委员会(七星花园业委会)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迅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红波,被告多禾公司、多禾公司郴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立,第三人七星花园业委会的负责人肖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迅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多禾公司支付电梯修理费4931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多禾公司承担。诉讼中,迅菱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多禾公司支付电梯修理费4931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多禾公司承担。”为“1、判令多禾公司、多禾公司郴州分公司支付电梯修理费4931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多禾公司、多禾公司郴州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迅菱公司与多禾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三份,多禾公司委托迅菱公司负责15台电梯的维护、维修工作,电梯维护、维修地点位于郴州市七星花园小区,合同约定每年电梯维护费为66000元(要求按季度支付),维修费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迅菱公司依约于2019年9月30日完成该维护保养工作。三年总共产生电梯维修、维保款247312元[电梯维护费198000元(66000元/年×3年)+维修费49312元]。截至2021年3月19日,多禾公司仅支付电梯维护费198000元,还欠维修费49312元(其中有10020元是动用房屋维修基金,但是由于多禾公司未完善相关资料,至今未拨款)。故诉至法院。
原告迅菱公司就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
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信息。
证据2:被告工商信息,拟证明被告信息。
证据3:2016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拟证明关于维护保养合同的具体条款。
证据4:2019年7月结算清单,拟证明原告每次完成电梯维修的总清单1。
证据5:2019年10月结算清单,拟证明原告每次完成电梯维修的总清单2。
证据6:维修清单、报价单,拟证明每次完工证明。
证据7:动用维修基金三份清单、审核表、2份情况说明,拟证明被告未完善动用给付维修资金相关资料。
证据8:账户交易明细、工作联系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多次联系,被告支付最后一笔维保费用的时间为2021年3月19日。
被告多禾公司、多禾公司郴州分公司辩称,一、多禾公司、多禾公司郴州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与七星花园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多禾公司、多禾公司郴州分公司承接七星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三年(2016年9月30日-2019年9月30日),但物业服务费并不包括业主共用设施电梯的维修费用。小区公共电梯系相关业主共有,对于维修费用及更换配件费用,应向维修电梯的共有人及时主张。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多禾公司、多禾公司郴州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公司对电梯进行规范日常维护保养。多禾公司与迅菱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三份,约定维保费为4400元/台/年,一年总计66000元。上述合同明确迅菱公司负责对七星花园小区的15台电梯维护保养,具体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虽然迅菱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多禾公司还是支付了迅菱公司维护保养费198000元,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每年每台电梯维护保养费为4400元,主要目的是保障电梯日常安全维护保养,处理小故障。对于迅菱公司主张配件变频器要3500元一台(返回厂家维修),明显是属于电梯的大修或更换重要部件。迅菱公司与多禾公司郴州分公司合作三年三份合同,每个年度是分别签订一份维护保养合同,在相应合同期间实施的修理或更换配件后,迅菱公司应当明知这些维修费及主要配件并不属于多禾公司、多禾公司郴州分公司承担,所以此前未主张该款,直到终止涉案合同后2年左右后才来起诉,不符合维修交易习惯。因此,多禾公司、多禾公司郴州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二、涉案七星花园小区公共共有电梯的更换配件费用或维修费用,应由相应楼栋共有业主分担或请求七星花园业委会申报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涉案七星花园小区已有郴州市七星花园业委会,迅菱公司诉请维修的电梯系七星花园小区楼栋电梯属于业主共有共有并使用,电梯的主要配件更换或重大维修,依法应由七星花园业委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相关业主分担。迅菱公司明知发生涉案电梯的更换配件费用或维修费用,是业主共有设施,可申报使用维修资金,因其一直没有向郴州市七星花园业委会提交符合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及征得其同意。如今,迅菱公司已终止涉案小区的电梯维护服务近两年,因迅菱公司错过申报维修资金时间和条件,其主张的部分维修费和配件费用,也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关于涉案电梯维修费及配件费承担,迅菱公司承担因自身过错导致错过申请维修费用报销或不能主张的部分损失,其应向七星花园业委会申报维修资金或电梯共有人的业主主张。综上所述,迅菱公司的诉请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日常清理和交易习惯,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审理,公正判决。
被告多禾公司、多禾公司郴州分公司就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
证据:2016年9月28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拟证明多禾公司、多禾公司郴州分公司与七星花园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权利义务,多禾公司、多禾公司郴州分公司只承担电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电梯设施的大、中保养和维修由业委会决定。
第三人七星花园业委会述称,多禾公司与七星花园业委会签订了物业合同,2019年9月30日到期,物业合同约定多禾公司负责电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三年内,七星花园业委会收到多禾公司和迅菱公司三项申请维修项目,分别是2017年10月份8栋电梯光幕更换、2018年11月份七栋电梯变频器维修、2018年11月份1栋2台电梯变频器维修,动用维修基金有严格规定,但2017年10月份期间,肖雄未任职业委会,对2017年10月份8栋电梯光幕更换不知情。对2018年11月份七栋电梯变频器维修、2018年11月份1栋2台电梯变频器维修进行了盖章确认,但不清楚后续程序为什么没有进行下去,七星花园业委会没有责任。
第三人七星花园业委会就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
证据1: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拟证明任期2018年7月21日-2021年7月20日。
证据2: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拟证明被告公司合同期间2016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被告提供电梯日常维护和管理。
证据3: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委托书,证明期限2016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第三条的第六款对电梯出现的故障进行了说明,第七款说明了被告应该征求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才能找维保公司维修。
证据4:七星花园小区申请维修项目信息、郴州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信息,拟证明三项申请,肖雄只知道任期内两项(5800元、2600元),且业委会同意动用维修基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进行了审查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多禾公司郴州分公司系多禾公司的分公司。2016年,多禾公司郴州分公司(甲方)与迅菱公司(乙方)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第一条、维护费用:共15台电梯,合同期维保费:每月人民币4400元/台/年;一年总计66000元。……第二条维护保养方式及服务范围、要求……4、乙方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人员,并免费提供单价在人民币200元(含本数)的电梯零部件,但不含人为损坏及常用件(常用件含轿厢照明灯泡及轨道油脂)。第三条、维保期限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
2017年,多禾公司郴州分公司(甲方)与迅菱公司(乙方)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第一条、维护保养电梯明细:15台电梯,合同金额:4400元/台,合计66000元。……第三条、维保期限: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3、附件备注:免费提供单价在人民币200元(含本数)的电梯零部件,但不含人为损坏及常用件(灯、轨道、油脂)。……”。
2018年,多禾公司郴州分公司(甲方)与迅菱公司(乙方)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第一条、维护保养电梯明细:15台电梯,合同金额:4400元/台,合计66000元。……第三条、维保期限: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3、附件备注:免费提供单价在人民币200元(含本数)的电梯零部件,但不含人为损坏及常用件(灯、轨道、油脂)。……”。
上述合同签订后,迅菱公司对小区电梯进行了维护维修。
2019年7月10日,迅菱公司向多禾公司郴州分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根据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周期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的相关约定。截至到2019年6月30日,贵公司尚有电梯维护费计82500元(时间段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电梯维修费计48412元(时间段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电梯维修维护费共计130912元,尚未与我公司结算。”次日,多禾公司郴州分公司签收该函。
2016年11月-2019年8月,多禾物业郴州分公司工作人员陆续在《电梯故障报修单》《报价单》上签字确认,根据上述《电梯故障报修单》《报价单》,因电梯配件损坏维修产生费用共计38822元(200元以上电梯零部件),迅菱公司已就部分维修费10020元申请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列支。迅菱公司陈述,只需相关机构签字盖章即可以从维修基金中支出。双方已结清电梯维保费198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修理合同纠纷。本案中,迅菱公司与多禾郴州分公司陆续签订三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迅菱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费用为66000元/年,还约定迅菱公司免费提供单价在200元(含本数)以内的电梯零部件。合同签订后,迅菱公司依约提供了维护保养服务,产生维保费198000元及因电梯配件损坏产生维修费38822元(200元以上零部件)。根据合同约定,该维修费38822元不包含于198000元范围内,但多禾郴州分公司仅付清维保费,但未付维修费38822元,已构成违约,故迅菱公司主张支付维修费,本院予以支持。因迅菱公司已就部分维修费10020元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并还在办理中,对该部分费用存在重复主张,故多禾公司郴州分公司应向迅菱公司支付维修费28802元(38822元-10020元)。如该维修费10020元未通过维修基金列支,迅菱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多禾公司与多禾公司郴州分公司系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故该付款责任由多禾公司与多禾公司郴州分公司共同承担。多禾公司、多禾公司郴州分公司主张多禾公司与七星花园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多禾公司只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与管理,涉案维修费超出电梯维保合同的约定范围,不应由多禾公司承担。但该物业合同不能约束迅菱公司,本案合同对此亦无明确约定,且多禾公司郴州分公司工作人员在《电梯故障报修单》《工作联系函》《报价单》签字或盖章确认,可以认定其认可迅菱公司提供的电梯维修服务及相应维修费,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多禾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多禾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郴州迅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梯修理费28802元;
二、驳回原告郴州迅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2.8元减半收取516.4元,由原告郴州迅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4.78元,由被告深圳多禾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多禾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负担30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红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郑志平
书 记 员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