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203执8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融汇城市生态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经四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管峰翔,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上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和平新村29幢1号。
法定代表人:冯恩琼,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融汇城市生态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上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上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新疆融汇城市生态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81138.39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111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2年5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含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查询,查询反馈无大额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继上述查询后又于2022年6月13日、7月14日、8月5日、8月23日、9月13日,共5次提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起查询系统所有开通项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4.2022年7月、8月,本院到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上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进行实际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2022年9月,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上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2022年9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上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上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融汇城市生态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新疆融汇城市生态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上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上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完全未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上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疆融汇城市生态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新疆融汇城市生态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上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解 长 林
审判员 张 正 海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 亚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