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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云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民终147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云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2层03室C座,主要营业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紫竹数码港4号楼10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云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拿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14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四项,改判云拿公司支付***专利奖金9,000元、年终奖60,000元、工资差额60,314.89元。事实和理由:在已经发布的专利中,***是唯一的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文件中的其他人员都是公司管理者及合伙人,与本案涉及的所有设计发明没有任何实质的关系;云拿公司事实上设立了年终奖,法院应当就云拿公司年终奖的发放情况进行调查,并依法判令云拿公司向***支付年终奖6万元;***在入职时双方对于工资有明确约定,云拿公司未按约定执行,导致***存在6万余元的工资差额,***就工资差额部分已经提供了相应证据,该部分诉请法院应予支持。 云拿公司辩称:专利奖金部分不应在劳动合同关系里处理,且实际确是多人共同发明设计;双方就年终奖没有约定,年终奖的发放要根据公司及每个部门每个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合同约定的工资云拿公司已经足额发放,不存在差额。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云拿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0,314.89元;2、云拿公司***2018年度年终奖60,000元;3、云拿公司支付***2017年10月9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职务发明专利奖金15,000元;4、云拿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107元;5、云拿公司支付***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1,862.07元。诉讼中,***调整第3项诉请金额为9,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7年10月9日进入云拿公司处任产品设计总监,双方签订有当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第十一条内载,“(一)乙方(***)转正后每月工资总额为30,000元(大写为:叁万元整),其中:基本工(资)为30,000元整);绩效考核工资标准按公司《绩效考核规定》执行。……(三)以上金额均为税前收入。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用均由公司代扣代缴,公司将代扣代缴后的工资发放给乙方”。2019年1月31日,云拿公司向***发出辞退通知,内载,“……但在公司发展方向的调整下,结构设计部门紧缩,本公司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你的劳动关系时间截止在2019年1月31日……”云拿公司发放***工资至当日。 2019年2月21日,***就系争事项等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仲(2019)办字第1150号裁决书,**拿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107元、201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1,862.07元,对***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不包括不予处理部分)。***不服该裁决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要求云拿公司支付其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之诉请,一审法院认为,***与云拿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薪资为税前30,000元/月,云拿公司已按照该标准发放***诉请期间薪资。现***要求云拿公司按照税后28,000元/月之标准支付其诉请期间工资差额,然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于本案中所主张的薪资标准具有依据,且***关于其所主张的税后28,000元/月之薪资标准的来由亦陈述先后不一,一审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云拿公司支付其2018年度年终奖60,000元之诉请,一审法院认为,***称其与云拿公司就年终奖进行过约定,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该主张难以采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交易明细欲证据云拿公司发放过其2017年度年终奖,云拿公司则认为此系其发放予***的奖金,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年终奖之发放系属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由用人单位根据当前自身经营状况、劳动者工作表现等各种因素决定。故即使云拿公司曾综合前述因素发放过***2017年度年终奖,亦不能得出云拿公司必然应支付***诉请之2018年度年终奖之结论。***该项诉请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此难予支持。 关于***要求云拿公司支付其2017年10月9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职务发明专利奖金9,000元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发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云拿公司以双方未就专利奖金进行约定而拒绝支付该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在案证据,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请之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与云拿公司均一致同意按照仲裁裁决履行,与法无悖,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上海云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107元;二、上海云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1,862.07元;三、上海云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专利奖金1,285.71元;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自愿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定。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拿公司应否向***支付专利奖金、年终奖及工资差额。 关于专利奖金,双方对于***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数量及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应计取的奖金总额9,000元不持异议,争议在于***能否全额主张该部分奖金。对此,本院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奖金金额是针对一项具体发明或设计,本案中的相关发明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均记载为包含***在内的7人,虽然***主张其系唯一的实际发明人其余人员均是挂名,但是就该部分主张***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不能推翻专利申请上记载的内容,原审法院根据相关专利申请上记载的发明、设计人员情况,判令云拿公司按相应比例向***支付专利奖金并无不当,***要求云拿公司支付全额专利奖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年终奖,本院认同一审判决的观点,年终奖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范围,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劳动者工作表现等各种因素决定。***与云拿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并未有关于年终奖的约定,即使云拿公司发放过2017年度年终奖,也不能由此推断出必须发放2018年度年终奖。***主**拿公司事实上向其他员工发放了2018年度年终奖,但对此***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其要求云拿公司支付2018年度年终奖6万元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工资差额,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税前3万元,***也确认按照该标准计算到手工资没有差额,现***主张的工资差额计算标准是税后2.8万元,但对该薪资标准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双方有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故***主张的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叶 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