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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宁宇聚氨酯有限公司、济宁市春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执保169号 申请人:济宁市宁宇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路与呈祥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7206945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宁市春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县建设路东演武小区**团**门市南数第8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ETLQK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4月23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县。 被申请人: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BX2JM9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现住济宁市。 申请人济宁市宁宇聚氨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春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济宁市宁宇聚氨酯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作出(2018)鲁0829民初5824-5号、(2018)鲁0829民初582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000万元。本案因诉讼标的超过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8)鲁0829民初582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已送到本院审理。本院作出的(2020)鲁08民初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账号为81×××03账户中的银行存款500万元。 二、继续冻结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81×××57账户中的银行存款500万元。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作出(2020)鲁08民初48号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随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