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0107民初912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