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30财保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四楼40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乾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嘉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西二街2号法苑里3栋2单元1803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2023)琼9030财保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嘉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8995.5元(户名:海南嘉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海航支行,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
解除保全申请人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该案的给付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南嘉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南嘉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海航支行银行存款248995.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