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鸿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鸿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琼9002行初55号 原告:海南鸿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131-5号美湖美舍A栋住宅楼第2层A2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彭隆(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鸿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8月27日以被告已撤销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海南鸿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鸿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鸿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