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1民初3506号
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兰溪某医院,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XXX。
法定代表人: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项某,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330XXX。
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溪某医院、第三人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审理。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兰溪某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