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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兰溪某医院;项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1民初3506号 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兰溪某医院,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XXX。 法定代表人: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项某,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330XXX。 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溪某医院、第三人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审理。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兰溪某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