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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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30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八咏公路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金义快速路塘雅段33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八咏公路施工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2)浙0703民初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金华市八咏公路施工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6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