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八咏公路施工技术有限公司

金华市八咏公路施工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30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八咏公路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金义快速路塘雅段33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八咏公路施工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2)浙0703民初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金华市八咏公路施工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6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