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磐石市遇见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吉0284民初2211号 原告:吉林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市船营区东盟大厦1单元5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石市遇见娱乐有限公司,地址:磐石市东宁街磐石宾馆。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原告吉林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锦公司)与被告磐石市遇见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遇见娱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遇见娱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遇见娱乐公司立即给付龙锦公司工程款70,000.00元,违约损失自2021年11月23日至2024年8月23日,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6,440.00元(70,000.00×3.45%÷12×32个月),本息合计76,440.00元,剩余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3日龙锦公司与遇见娱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合同》,工程项目名称磐石市遇见娱乐有限公司三层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地点为磐石市宾馆院内,工程总造价为100,0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工程完工后,遇见娱乐公司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至今。经龙锦公司工作人员与遇见娱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账,现遇见娱乐公司尚欠70000元工程款未给付。现龙锦公司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起诉遇见娱乐公司要求立即给付剩余工程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龙锦公司诉讼请求。 遇见娱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3日,龙锦公司与遇见娱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合同》,工程名称为磐石市遇见娱乐有限公司三层消防改造,工程地址为磐石市宾馆院内,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100,000.00元,分三期付款,最后一期于施工完验收合格一次付清,遇见娱乐公司法人张某在合同上签字。工程已于2021年底施工完毕,遇见娱乐公司已经验收合格并实际使用至今。在案涉工程期间,龙锦公司另外承接张某于至尊天地、在水一方两处的工作,工程款分别为3,700.00元、3,000.00元。截止2024年2月15日,张某支付了至尊天地和在水一方的全部及遇见娱乐公司的部分工程款共计30,000.00元。2024年2月25日,张某与龙锦公司员工对账后,确认尚欠龙锦公司工程款76,700.00元,龙锦公司同意减免为75,000.00元,至本案诉讼前,遇见娱乐公司又支付工程款5,000.00元,剩余70,000.00元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消防工程合同》、微信截屏、光盘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被告遇见娱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龙锦公司与遇见娱乐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龙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并已经过验收投入使用,遇见娱乐公司应按约支付工程款。故龙锦公司主张遇见娱乐公司给付未付工程款70,000.00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未付工程款违约损失的问题。遇见娱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龙锦公司提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损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提出自2021年11月23日起计算损失,但未提供相应依据,且2024年2月25日双方对账时,龙锦公司未主张之前的违约损失,并对工程款进行了减免,并要求了遇见娱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故本院酌定违约损失的起算日期为2024年2月26日。 综上,龙锦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磐石市遇见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给付吉林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000.00元及违约损失(以7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吉林省龙锦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00元,由磐石市遇见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