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3718号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
被告:重庆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某,男,汉族。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重庆某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25年11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