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20262号
原告: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乡黄儿营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企业壹号公园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7元,减半收取4573.5元,由原告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