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152号 申请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乡黄儿营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振工街5号4-1-2。 被申请人:***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振工街5号4-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2023)辽0106民初1214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496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保险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496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