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执1291号
申请执行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振奎,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振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晋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冀0528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振奎支付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739271元,并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向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支付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762元,加倍履行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0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02元、执行费198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振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张振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张振奎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全部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冀0528执1291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张振奎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21年12月4日作出(2021)冀0528执1291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振奎拘留15日。另,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振奎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保险等进行了调查,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委托当地法院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杨宏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裴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