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民初1738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泰和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诉讼代表人:广州市泰和某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刘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泰和某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广州市泰和某有限公司系本院(2020)粤01破299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审判案件标准,且破产企业广州市泰和某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辖232号文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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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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