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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21民初230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孝感市孝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全额退还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原告在开庭之前申请撤诉,所交纳案件受理费可以全额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62元全额退还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