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民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众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永福镇人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MA2XYG5T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金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芦芝镇大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26475363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耀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福建众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金磐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9)闽088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建众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福建省金磐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庭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福建众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在一、二审法庭审理过程中均陈述涉案工程由“***”负责,***系“***”叫来施工的,***系***叫来的小工,对于“***”与本案各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其是否系福建众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系为何人提供劳务等一系列问题,一审法院均未查明。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径行作出“福建众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班主负责人雇佣了***、***等人到福建省金磐矿业有限公司进场施工”的事实认定,明显依据不足。因“***”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故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未要求***追加,亦未依职权追加“***”为当事人参加本案的诉讼,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9)闽088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众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6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