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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54民初5235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4.5元,减半收取652.2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