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5844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四川创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大西街27幢底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629CLA7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市。 被告:***,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创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