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426民初2884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6月23日出生,四川省宁南县人,村民,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8年3月11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创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12月18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冕宁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创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2023年11月30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