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2481号
原告:**,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好,巢湖市环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高店乡岗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WP9277。
法定代表人:赵官品。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安徽。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赵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晓静
书记员张正阳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