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天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顺得亿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申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高店乡岗圩村。

法定代表人:赵官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茹,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连,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合肥顺得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省徽商钢材市场F124。

法定代表人:袁传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晴,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王杰,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再审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肥顺得亿商贸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129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一审民事调解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合肥顺得亿商贸有限公司在原一审时提供的证据送货单有明显的涂改,王杰作为项目的负责人,明知送货单有问题仍然认可并承诺愿意支付所有的货款和利息,并且在原一审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不积极主动支付货款,导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送货单上的用钢量与实际使用的钢量均存在差距,王杰的合作伙伴与合肥顺得亿商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是亲戚关系。综上,原一审民事调解书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审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王杰均未对案涉货款及送货单提出异议,案涉部分送货单虽有涂改现象,但亦经过指定的验收员签字确认,并无证据证明表明案涉货物被用于其他项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杰与合肥顺得亿商贸有限公司对案涉货款及利息经磋商而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签署调解协议,表明其对案涉货款予以认可并自愿承担付款义务,现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调解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甄

审判员  欧健

审判员  张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晓亮

书记员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