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3020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龙,贵州牧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朝琼,贵州牧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世贸城8幢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N2PBX6。
法定代表人:翟保付。
被告:贵州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理想城17#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ALOG6G7A。
法定代表人:张昌义。
原告***与被告贵州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何小飞
书 记 员  任雅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