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30执12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财高。
被执行人: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青财高、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财高、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宝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