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青财高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30执12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财高。 被执行人: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青财高、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财高、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