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8民初21708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滕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焦某,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