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9155号
原告:上海凯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浦卫公路96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虓,上海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陆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东方红路801号F室。
法定代表人:陆上权。
被告:***,男,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凯源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陆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凯源泵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源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罗 婷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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