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251号
申请人:上海凯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浦卫公路9699号。
法定代表人:滕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迪,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三鸿路6号数字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袁野,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凯源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凯源泵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8,01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8,01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旭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