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2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凯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浦卫公路9699号。
法定代表人:滕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迪,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三鸿路6号数字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袁野,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凯源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82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凯源泵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旭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