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仇某某、马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202民初1218号 原告:仇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 被告:马某某,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 被告: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宁夏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仇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原告仇某某于2024年4月26日以被告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已支付下欠工程款2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仇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仇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仇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