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202民初1218号
原告:仇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
被告:马某某,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
被告: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宁夏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仇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原告仇某某于2024年4月26日以被告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已支付下欠工程款2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仇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仇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仇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