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铜峡市正信电器经销部、张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3民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铜峡市正信电器经销部,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惠源街19号。
经营者:黎宁,1967年8月3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忆江南9号楼1单元4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呼延某。
上诉人青铜峡市正信电器经销部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2)宁0302民初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铜峡市正信电器经销部于2022年4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铜峡市正信电器经销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铜峡市正信电器经销部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秀霞
审 判 员 马春燕
审 判 员 马全水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硕
书 记 员 苏凌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