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8457号
原告:**细,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婵,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366号万通工业园第14栋3层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细诉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细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细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元(已减半),由原告**细承担。
审 判 员 张 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