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4185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366号万通工业园第14栋3层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邮寄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冰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