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宏信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4185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366号万通工业园第14栋3层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邮寄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冰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