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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925民初238号 原告:***,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江西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靖安县。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