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华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925民初180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华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仁首镇莲塘村任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76701208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潜少锋,江西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410139687。 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江西华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适宜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枧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连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黄 枧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连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