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925民初180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华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仁首镇莲塘村任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76701208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潜少锋,江西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410139687。
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江西华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适宜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枧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连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黄 枧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连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