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迈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后肖洲阳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迈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576号 原告:江苏后肖洲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守凤湾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迈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广洋村金家圩61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后肖洲阳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迈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后肖洲阳铝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催告后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