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6820号
原告:无锡市宏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南湖中路28-5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一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
原告无锡市宏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原告无锡市宏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市宏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