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宏达科技有限公司

4644无锡市宏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姜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初4644号
原告:无锡市宏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南湖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307133364。
法定代表人:邬宁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泰州市**区罗塘街道广电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3212878316。
负责人:于龙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乔,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无锡市宏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宏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8元,减半收取计1679元,由原告无锡市宏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忠兵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志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