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33民初1468号
原告:***,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馆陶县魏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宏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南湖中路28-50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馆陶县。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宏达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